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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》有关事项的公告

  • 发文时间:2017-04-25 00:00

    生效日期:2017-04-25 00:00

  • 分类:税务文书

    时效:全文本有效

  • 有效范围:辽宁

出台部门:
其他机构
文号:
-

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142号)的工作要求,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,在全省(不含大连)范围内取消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》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

自2017年9月1日起,纳税人不得再开具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》。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,使用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》和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》。

 

纳税人结存的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》,可以使用到2017年8月31日。

 

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。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特此公告。

 

辽宁省国家税务局

 

2017年4月25日

 


关于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〉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的解读

 

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〉问题的公告》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

一、公告出台背景

 

一是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142号)规定:各地“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,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。”

 

二是取消手写版发票有利加强发票管理,有利于推广机打发票范围,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,有利于防伪普通发票的代开、虚开。

 

二、取消通用剪贴发票后,用何种发票代替?

 

原领购通用剪贴发票的纳税人,可以使用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》和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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